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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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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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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责任事故控制、应急管理。
(二)对交通运输有关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责任与管理体系、安全投入、安全装备设施管理、运营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业安全管理、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安委会部署安排开展专项督查。
(三)暗访抽查。针对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暗访抽查,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抽查率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参与检查人员及分组、行程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的汇总与运用。检查完成后,各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必要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整改落实。督促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整改情况的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的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监管,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对象
由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安排的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大桥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以及由市政府立项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监督检查内容
设计管理。强制性标准执行、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等情况;
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相关制度、标准执行落实、“四制”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等情况;
(三)质量安全情况。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等情况;
(四)竣工验收。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各专项验收是否已完成,运行养护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等手段进行检查,一般1-2个月开展一次,每次抽查10%的参建单位;
(二)专项检查。开展工程专项、设计管理、基建程序、质量安全管理等专项检查,一般每年开展1-2次。
监督检查措施
听取项目监管单位及建设法人关于前期工作、施工许可、设计变更等情况的汇报,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项目有关质量安全合同文件、内业资料、试验数据等。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有关情况。
(三)按照规定的抽查方式和检查频率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项质量检测。
(四)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进行检查。
(五)按照要求对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并下发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8月交通部令第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交通部令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6月交通部令第3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1月交通部令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交通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养护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相关制度、标准执行落实、“四制”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等情况;
(二)质量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