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第三章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五章重点监督内容
第六章处罚 7
第七章表彰奖励 12
第八章附则 13
建设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第三章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五章重点监督内容
第六章处罚 7
第七章表彰奖励 12
第八章附则 13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公司根据需要向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公司纪委是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是公司驻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代表,负责驻在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职责
(一)负责对驻在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
(二)协助驻在单位制订落实廉政建设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人员等各项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对工程的立项、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计量、分包、设计
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和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保证工程决策透明公开,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工程建设资金安全运行。
(四)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驻在
单位制定整改意见,并向公司报告情况;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调查落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六)受理对驻在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七)参与对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九)工程建设结束时,及时整理归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并对驻在单位的廉政建设情况做出评估,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法,按章办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耍特权,实事求是;
(三)严禁利用职权向被查单位吃、拿、卡、要;
(四)严格遵守监督管理工作各项保密规定;
(五)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列席驻在单位例会,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第九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列席驻在单位的董事会、党组织会议和行政班子会议,参与工程的立项、征地拆迁、招投标、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决定。
第十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有权了解参建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批准,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说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根据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督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及不执行,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