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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2
养老机构的管理方法养老办法
       中共**市委文件 市委[2007]43号     关于印发《**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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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管理方法养老办法
       中共**市委文件 市委[2007]43号     关于印发《**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4日 **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2、基本养老保障实行上城区、下城区、**区、**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区),**区、**区和各县(市)分别统筹。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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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国土、民政、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5、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6、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称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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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7、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确定,分3年逐步到位。2007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08年为90%,2009年为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
10、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1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应随同转移。
12、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市各县(市)户籍人员满5年(含)后方可办理。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市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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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转移的,其在**市区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在**市的缴费年限每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