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筹划讲义(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
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税务筹划讲义(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
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对这些投资方式进行比较时,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投资者应承担的税收,尤其是所得税便成为决定投资与否的关键。
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几种投资方式中,一般来讲,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最重。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三种企业形式中,有限责任制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还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法规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现象,加剧了这类企业的风险。所以,只要通过比较有限责任制企业和其他任意形式的纳税人的转换,就可以分析其税负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
合伙企业
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互换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企业所得税25%
个人所
得税5%
~35%
个人所得税20%
小规模
现以有限责任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转换来说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经营所得,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两者的计算方法存在着原则上的区别。这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纳税,对于生产经营期不满1年的,应将其在实际生产经营期间内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全年所得,以正确确定适用税率;而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然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是否变更营业执照将直接决定纳税人税负的轻重。若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要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
【案例7-2】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两年,从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本年3-12月应计提折旧5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纳税分析: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68200元(已扣除应上缴的2012年3月~12月的租赁费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工资薪金生计费扣除标准。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200-3500×10=332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33200÷10×12=3984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39840×20%-3750=4218(元)。
实际应纳税额=4218÷12×10=351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68200-3515=64685(元)。
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元(60000÷12×10),但不得提取折旧。
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缴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