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总则
,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总则
,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2、3、4设置。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2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避免干扰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