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1999)161号
常州市推广节能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广节能建筑,节约能源,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系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民用建筑必须参照国家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凡建筑节能设计应执行《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32/T122-95)。
第五条新建康居住宅必须按节能建筑设计建设;新建住宅工程原则上按节能建筑设计建设;经济适用房及其功能相近的民用建筑节能建筑比例不少于30%-50%;鼓励建设(开发)单位在成片开发中建设节能示范区;规划新建、改建小城镇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少于50%,其中节能建筑不少于20%;鼓励建造节能示范村镇。
全市推广节能建筑的基本目标列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并实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由市、所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所辖市墙改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我市建筑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节能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同配合落实好节能建筑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填写《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工程计划申报书》,连同有关附件一式五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办审查。对批准的节能建筑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墙改办行文下达计划。
第八条各设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设计节能建筑,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上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并附热工设计指标。
第九条节能建筑工程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验收合格的节能建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比照北方节能住宅实行零税率;
(二)经验收合格的节能建筑,墙改专项用费按70%返退;
(三)经验收合格的节能建筑,(由墙改办负责奖励);
(四)建设单位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优先申报市优秀设计及优质工程。
第十条申报节能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节能建筑工程验收申报书》(附件2),向市、所辖市墙改办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办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
节能建筑工程的验收与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对工程中使用的节能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