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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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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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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经2017年2月1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发布日期:2017-03-31 1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者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 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物价、工商、质检、金融、地税、国税、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同步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和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部门信息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