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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zyl7513565 2017/8/2 文件大小:1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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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矿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柳华行[2005]59号文件《关于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生产和民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构筑物、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质勘察、采掘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更新改造、大修理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安全措施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在我矿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采掘工程等施工的单位、行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立项及计划审批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立项安排应根据我矿生产、发展的需要及资金状况,统筹安排,确保我矿重点工程项目,最大限度用好有限的资金,降低生产成本。
第五条由监察科、企业管理科、财务科、工程科(项目负责科室)组成监察小组,对工程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即从工程审批、签发(开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中间验收、结算至保质期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条所有技改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井下工程或5000元以上的地面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标明工程预算金额,对质量、工期、安全等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招标
(一)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科根据实际安排施工;
(二)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科组织由矿领导、财务科、企业管理科、监察科参加的招标小组在矿内招标;
(三)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科组织由矿领导、财务科、企业管理科、监察科参加的招标小组面向社会招标;
监察科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排和招标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根据我矿下一年井下出矿量计划按照12元/吨计算矿山维检费和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地面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算出我矿下年更新改造、大修理等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度。
第九条更新改造、大修理工程项目在每年10月20日前,有关工区、车间等单位根据我矿下一年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提出具体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格、数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收到工程项目后,对项目进行投资概算,并对概算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写出立项原由、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论证报告和详细说明,于10月25日前交到矿工程管理科审核。
第十条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矿属各有关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申请后,应及时汇总,并在每年10月26日-29日前深入到各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核实。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科根据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度,在矿长、主管领导的指导下编制出我矿更新改造、大修理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经矿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讨论,呈报集团公司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未列入更新改造、大修理项目的生产设施改造、大修理及安全整改工程,必须先由项目所属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管理科。经工程管理科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如确需立项,须经矿主管领导同意签字才能立项。
第十三条民用住房维修项目由房产管理科提出,并报经矿工会主席根据每年维修资金的控制额度情况审核同意后才能立项。
第十四条为便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编号管理,即:(1)更改、大修理类;(2)生产、安环措施、土建类;(3)民用房屋维修类。按三大类进行编号,一事一项按编号填写审批表。工程项目审批表样式附后。
第十五条未经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擅自施工的,不予结算。属于矿内部门要求施工的,扣罚责任人1000元/次。
第十六条临时紧急重要工程项目由矿工程管理科或有关职能科室部门作出具体设计方案、编制概(预)算,经主管领导、矿长审核后以专题报告形式交集团公司立项审批。属紧急抢险工程,经主管领导同意,可立即开工,但需三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管理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查的规定》等有关条例规定,科学管理,精心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所有更新改造、大修理、生产安全措施等工程,工程管理科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对所负责的工程负终身责任。造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立牌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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