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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1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7]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2
级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二等舱普通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
硬席三等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标准省内省外
4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200元300元
其他人员120元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