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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890135236 2015/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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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徇私枉法罪.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要摘善徇私枉法罪在我国古代即已有了规定,当时一般称为”出入人罪”,属官罪,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本罪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都颇受关注和重视,主要原因在于本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破坏的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使国家威信受至本罪在年珊法颁布实施后,以一种新的罪名出现,相对其他如渎职、******犯罪,在理论研究上探讨较少,司法解释也较为滞后,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去研究探讨徇私枉法罪。第一部分为该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在刑法学各种教材上基本上是比较统一的;在犯罪构成上,本文从四个方面详细进行了论述:⒎缸客体。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客体表现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秩序,在一些特殊情形中如徇私枉法使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裁判,则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复杂客体;⒎缸锏目凸鄯矫妗1咀锏目凸鄯矫嫣卣鞅硐衷谌方面:髦S凶锏娜硕顾皇茏匪撸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几种存在争议的特殊客观方面的特征分析:赜凇拔拮锏娜恕焙汀庇凶锏娜恕钡娜隙ㄓ胩教帧!拔拮锏娜恕笔侵父萌嗣挥实旋过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虽然实旌了一定危害行为但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当时有证据证明达到刑事案件查处的标准,即可认定前案行为人为“有罪的人”;シú扇』虮涓恐拼腱旱尼咚胶屯鞣ㄐ形0ǘ悦髦N拮锏娜瞬扇∏恐拼箍、对已构成犯罪的嫌疑入、被告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逮捕、对已被依法逮捕、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三个方面;赜凇W匪的涵义。追诉包括立案、起诉、裁判、***和适用强制措施五种行为:崩弥拔裆的便利”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然要求,利用的是刑事司法权力,但共煞缸镏忻挥利用职务之便仍可构成本罪的共犯。⒎缸镏魈濉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诉讼各阶段司法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职责方面划分比较清楚,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害,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罪的人”是指本罪涉及的前案嫌疑人的行为,只要审判机关中从事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式工作人员为本罪主体存在争议较少,争议比
较大的是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司法机关中的司法专业技术鉴定人员、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以及司法机关中的内勤、书记员和其他从事刑事诉讼活动而具有某种职责的人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以上人员虽身份特殊,但在担负有关职责时仍有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ノ徊豢梢猿晌1咀锏姆缸镏魈濉1疚亩砸陨嫌争议主体如何认定作了较为详尽的评析;⒎缸锏闹鞴鄯矫妗1疚淖胖卮印泵髦!和”故意”的认定以及”徇私”、”徇情”的概念和含义等角度对主观方面进行了辨析。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明知对刑事诉讼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而追求这种结果的出现:徇私、徇情是主观表现形式之一,是本罪的必要要件;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仍是私利,能够构成徇私;徇私、徇情本文第二大部分为徇私枉法罪的认定。首先,要分清罪与无罪的界限,注意主观上是否有明知和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能否具备刑法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其次,要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几种容易和该罪混淆的犯罪,如包庇罪、伪证罪、枉法裁判罪、报复陷害罪等;第三,要分清徇私枉法罪的罪数形态,实施同一个徇私枉法行为侵害了数个客体,徇私枉法犯罪中的想象竞合主要表现在与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的竞合;徇私枉法犯罪的牵连犯本文从受贿罪分析认为应比照一罪从重处罚;第四,徇私枉法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关于特殊犯罪构成,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严重的犯罪构成其情节应包括放纵了犯罪分子、造成冤、假、错案使当事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行为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三个方面;特别严重的犯罪构成其情节应包括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包庇多名犯罪分子、多次放纵犯罪分子、造成重大冤、假、错案,本文第三大部分是对目前我国对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现状介绍了解,对故重故轻枉法追诉、裁判行为刑法中没有规定,此予以完善,本罪在涉及一罪及数罪时,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应在立法上对如不属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可明确规是本罪的犯罪动机。造成极为恶劣影响五个方面。定予以数罪并罚。关键词徇私枉法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司法实践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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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关于徇私枉法罪,在我国古代即已有了较为类似的规定,罪名一般称为“出入人罪”,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周朝时,周穆王时期所作的《吕刑》规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来,即旧相往来。凡以五过而出入人罪者,以其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