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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黔能源煤炭〔2014〕162号
                         
关于建立关闭煤矿技术档案
统一井筒封闭标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国家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和“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及兼并重组工作视频会”精神,明确关闭煤矿工作职责,统一煤矿井筒封闭标识,确保已公告关闭煤矿职责清楚、档案健全、标识统一、关闭到位,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关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煤矿关闭工作由被关闭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指导,相关煤矿企业制定关闭煤矿安全技术方案,整理技术档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二、关闭程序
  (一)依企业申请提出拟关闭煤矿名单,经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告,对无异议的煤矿,主体企业要尽快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确保被关闭煤矿权属关系清晰。
(二)对已公告确认的关闭煤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要求,依法注销整合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对相邻矿井整合系统不再利用的关闭煤矿和异地资源置换整合关闭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关闭煤矿“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对相邻矿井整合其系统尚需利用的关闭煤矿,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对系统利用部分要保持正常的通风、排水和维护工作,其余井巷全部封闭,待新系统建设有关联时再启封。
  三、关闭要求
(一)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企业上报的技术方案,制定关闭煤矿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安全维稳预案,实行一矿一方案。
(二)县级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关闭煤矿的火工产品,并对关闭煤矿原使用的火工产品进行清理收缴入库,同时依法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三)井下设施设备回撤,主体企业必须提前制定回撤方案,落实回撤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回撤地点、回撤设施设备型号及数量,限定回撤设施设备入井人数和最长回撤时间。回撤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严禁借回撤之机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严禁无风、微风、***超限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供电部门要对公告关闭的煤矿依法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撤除供电设施设备。 
  (五)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对不再利用的关闭煤矿井筒实施封闭充填和炸毁,并在各井口正面设置醒目的县级人民政府永久性矿井关闭标识牌,详见附图。 
  四、建立档案
  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关闭文件、关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影像资料和关闭矿井技术资料存档备查。每份关闭档案必须具备矿井各类技术图纸、企业申请关闭文件(或政府部门关闭决定)和公告文件、关闭工作总结材料、地面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