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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解读
郑州师范学院杨宪民
“十二五”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承载着百姓的殷切希望,责任重大。未来5年,我们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己任,促进就业、健全社保、集聚人才。” 
 过去5年,社会保障领域可以说是“突破不断”。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启动,“一老一小”有了医疗保障;2009年,新农保试点在全国27个省区320个首批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启动,我国农民在60岁后首次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2010年,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正式实施,劳动者换工作时不用再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发愁。
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一)定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特点
1、社会性。
保险范围的社会性
保险目的的社会性
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2、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
3、互济性——集中资金分散风险
4、补偿性——劳动价值中国家收入
劳动者个人缴费的补偿
二、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
(2)社会福利
(3) 社会救济
1、权利义务方面双向
2、资金来源方面三方负担
3、保障手段方面预防型
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具有超前于现实的供给水平的性质。
社会救济是国家出资,对残疾人、孤老幼者、以及遇到灾难的公民发放物资或救济款,具有滞后于现实的需求水平的性质。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政府行为)(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二)目的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在获取利润的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资金来源不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