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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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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07-7-24 16:27:00  
    问:本人在1997年间,由于厂方一直拖欠职工工资,迫使本人与厂方订立“离岗不离职协议”,外出打工谋生,厂方于1999年12月通知本人回厂上班,未归,厂方于12月27日形成厂部文件,解除本人劳动合同,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人在外地打工5年,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本人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由此本人知道有“经济补偿”一事。
本人回益阳橡胶机械厂,要求厂方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厂方一直推托,经多次商谈无结果。
本人已找过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均认为已过时效不予受理,请问“经济补偿”一事有时间限制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及原劳动部发<1994>532号文件第六条等应如何理解?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答:从该职工提供的情况看,其与厂方1997年订立的“离岗不离职协议”应是“停薪留职”。厂方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在1999年底通知其回厂上班,应视为双方订立的“停薪留职”协议期已到。该文件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由于该职工在厂方通知其回厂上班后未归,并与新的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事实上是自行单方面终止了与原厂方的劳动关系在先。故厂方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不能认为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承担按《劳动法》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是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八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显然此案例不在上述规定执行的范围之内,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