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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
卫生技术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
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
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
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卫
生计生委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合理配
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2-
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中任职。
、法规、标准和本单
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专业技术
人员的专业结构应满足技术服务的要求。
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放射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专
(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初次申请放射诊疗建设
-3-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应取得放射诊疗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并开展工作8年
以上。
,放
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放射
卫生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
少于总数的4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放射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总
数不少于5人。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
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
业工作3年以上。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4-,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
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工作5
年以上。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批准权限内可根据实际情
况细化具体条件。
第八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的仪器设备应满
足申报项目检测工作的需要。不同检测项目应配备的仪器设
备见附件1、2。
第九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符合以下
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整洁有序,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并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出入控制等安全设施和措施;
(二)实验室管理应符合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
求;
(三)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
-5-测质量的措施。有参加能力考核和技术比对等能力验证活动
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
标准。应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
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