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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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年月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借款币种:
借款金额: (大写: )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提款
提款期为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期序
金额
序数
年
季
月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