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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规划局文件
宁规规范字〔2017〕3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相关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2〕254号)、《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管理规定(试行)》(宁规字〔2013〕23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宁规规范字〔2014〕2号)同时废止。
凡2017年7月1日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不执行本办法,但须在 2018年1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按照本《办法》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部分领证的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6月27日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
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多层时,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