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墙改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武墙改办字〔2010〕11号
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
二、   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
三、   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   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五、   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
六、   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七、   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
八、   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   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十、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市(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十一、       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或制作虚假《备案证》者,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十二、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其规模、场所、品种、工艺及主要设备变更时,应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备案。企业法人、经营者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备案证》。
附件: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
一、墙体保温材料备案条件
(一)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产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职称证件核查,质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