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第一章设置原则
   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平安、公共利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第一章设置原则
   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平安、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气。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习惯,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表达继承传统和创新开展相结合,鼓舞使用新媒体、新方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敏多样的艺术创作,表达首都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到达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备和附着式广告设备。
   (一)落地式广告设备: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构造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外型广告; 
   (二)附着式广告设备: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备和挪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外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根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防止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妨碍行人、车辆的通行平安;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妨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治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备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备,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平安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妨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备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
(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备;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备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备以及妨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备的,广告设备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间隔应当大于广告设备的总高度。
第九条落地式广告设备设置间距“
(一)广告设备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大于800米;
(二)广告设备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
(三)广告设备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
(四)广告设备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100米;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备,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备套置。
第十条附着式广告设备设置:
(一)在不妨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同意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同意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二)在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假设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