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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中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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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公司法中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浅谈公司法中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现代社会是公司的社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运转,直接关于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代社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竞业禁止义务作为一种法律预防和规制手段,对于保障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这一角度展开,在分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具备的条件之基础上,指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途径。结合国内外的立法趋势和潮流,指出现有法律不尽完善之处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性质是指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强制程度的不同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规定在第148条第4款以及同条第5款,总结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履行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员是无需遵守的;,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公司法的竞业禁止,只限于任职期间,或者章程约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间。
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件
1、主体条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限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违反本义务的主体也只能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类人员直接受托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掌握着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并负责执行公司的重大事物,他们的行为直接关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运转,因此法律赋予其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2、期间条件。由于竞业禁止义务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因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该行为发生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内。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起止期限的明确规定,但是通常司法实践中认为这项义务及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职务的整个期间。
3、行为条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公司机会,是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所谓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包括自己经营也包括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经营。同类的业务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结果条件。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强调竞业行为对公司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不要求必须是现实的损失,因此司法实践中,损害后果并不是承担竞业禁止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董事、高管违反竞业义务的行为对其所任职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影响,就可认定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对其所任职公司的侵权。
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并自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