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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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
文 号:陕价行发〔2007〕103号
发布日期:20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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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
文 号:陕价行发〔2007〕103号
发布日期:2007-7-25
执行日期:2008-1-1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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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评估费、翻译费、文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按有效凭证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办案需要,可另行收取异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所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办案差旅费(含长途通讯费)。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可采取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的方式。
采取包干使用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合同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合同。包干使用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再办理结算手续。
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按费用概算统一预收,案件办结时与委托人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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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费用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事先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或因律师的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委托人以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扣除律师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生活确有困难,但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