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57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9 2017/8/6 文件大小:5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
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
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
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条例》第六条信息公示制度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其许可机关网站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而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以及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用地,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并严格控制公益广告,在局部地段须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以及光源类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三)适宜设置区:是指商业用地和会展用地等一些商业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的地区,应相对放宽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创新;商务办公区和休闲娱乐区,可结合建筑裙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施设置禁止影响日常办公、休闲活动、周边生活及交通安全。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中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确定禁止、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提出控制要求,对重要节点、路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各区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是指中心城区及其他城区所属的城市门户地区、主要商业区、滨水地区等。具体地区由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重要路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城市主、次干路。具体路段由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第七条《条例》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分别指《珠海市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九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