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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3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转作建议、指责和看法处理的代表
代表建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3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转作建议、指责和看法处理的代表议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指责和看法,是法律给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亲密联系,主动反映他们的看法和要求。
第四条办理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法应尽的职责,是亲密同人民群众联系、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必需仔细探讨办理,并负责答复。
其次章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的建议、指责和看法,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名代表联名提出。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指责和看法,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署名。
第六条代表提出建议、指责和看法应当实事求是,详细明确。
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指责和看法应当运用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一事一案,逐项填写。
第八条代表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指责和看法。
第三章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交办
第九条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收集、整理、登记,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按其内容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组织探讨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日内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依据须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大会期间办理并当面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内容不属于本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并告知代表。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后,应当刚好探讨办理。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指责和看法,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状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四章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实行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和专人办理的分级负责制。
第十四条办理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应当主动主动,仔细负责。能够解决的,应当实行措施,尽快解决;短暂解决不了的,应当创建条件,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的确解决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