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讲:徐正东
传染病防治法
泸州医学院法学系医事法学教研室
总则
预防
疫情报告、通报与公布
医疗救治
监管与保障
法律责任
总则
概念与立法概况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情况
传染病防治原则
传染病分类管理
防控主体及职责
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防
控制
消除
传染病发生前所采取的减少或避免其发生与流行的措施,如监测等
传染病发生后所采取的各种综合性防疫措施,如隔离、治疗等
立法
1989年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施行
2004年8月,十届人大会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55年,卫生部《传染病管理办法》
1978年,卫生部《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1950年,卫生部《种痘暂行办法》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情况
总体思路
突出预防与预警
完善报告、通报与公布
完善控制措施
加强保障制度
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
规范医疗救治
关于预防
监测预警制度
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控制救治制度
强化医疗机构的预防作用
财政支持
病种与分类
预防为主是方针
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
防治结合
监测预警制度
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病例的控制与救治
强化医疗机构在预防中的作用
原则
分类管理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
加强医疗救治网络建设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服务流程符合防治要求
强化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功能
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
甲类(2种)鼠疫、霍乱
乙类(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
丙类(10种)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非典、禽流感、肺炭疽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爱滋病改为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
特殊管理
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卫生部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卫生部门备案
特别授权
授权卫生部
授权省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