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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文选》中 国农业科技出版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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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什么是植物品种保护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秘书长)
本文以问答的形式作指南,以便使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
盟研讨会的代表,对植物品种保护有个初步概念。
(一)什么是植物品种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
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其
他此类产权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外观设计权。
植物品种保护与工业发明专利有某些相同的特征,这两种保护
形式,都授予他们的持有者一个排他的独占权利,以鼓励其开展革
新活动。植物品种保护与著作权也有可比性,因为植物品种保护能
使该品种的拥有者控制受保护品种的繁殖(复制)。
植物品种保护是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立保护形式,主要用来保护
植物新品种。它和其他知识产权在形式上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同时
又有本质上的差异。
(二)为什么要保护植物新品种?
具有高产或抗病虫害等特性的植物新品种,是农业、园艺和林
业提高产量和质量的基本因素。
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投资,包括技能、劳力、物质资源和
资金,同时要花费许多年的时间(许多植物新品种要年)。在
很多情况下,一个新育成的植物品种一旦公开,可以很快被他人繁育
应用,从而使该品种的培育者失去了从他的投资中获得应得利润的
机会。
授予新品种的培育者以独占权,使其能利用其品种赢得利润,可
鼓励他为植物育种继续投资,使其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作出
更大贡献。
(三)什么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是一个政府间的机
构,总部设在日内瓦。这四个大写字母是由该组织的法语名
称派生出来的,即“
。这个组织是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建立
的,该公约于年在巴黎签署, 年生效。此公约于年、
年和年在日内瓦经过三次修订。
成员国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并在国际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承
担了对有关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义务。大多数成员国
是受年文本的约束,该文本在当年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只
有西班牙和比利时受年文本约束。全体成员国名单见表
年文本是目前正在实施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年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的成员国一致通过新修改的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的文件(简称年文本)。这个新的年文本,要等五个国家
接受后才能生效,一旦生效,它将只约束已接受它的国家。现有的
成员国只有修改了他们现有的法律,并把接受新公约的文件存入后,
才能受约于年文本。暂时还没有一个成员国存入这种文件,但
是摩洛哥、罗马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已有了与年文本相一致的法
律或法律草案,欧共体和安第斯山条约地区的建议也反映了年
文本的修改情况,现在绝大多数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都
已事前有修改他们的法律的建议。
本文的基本内容只限于年文本,这是一个约束目前所有国
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的公约文本,是现有国际植物新品种
保护联盟植物品种保护体系的基础。
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全体成员国
(截至年月日)
(四)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年文本
对育种者的独占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被授予独占权的育种者,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生产、供售和销
售其新品种的繁育材料。该权利的范围只包括育成品种的繁育材料,
不包括收获后的最终产品,例如,从某一被保护品种的果树上采摘
的水果。由于这一独占权仅包括为商业销售而进行的生产,不包括
非商业销售的繁育材料,因此,非商业销售的种子的生产,例如由
农民生产的种子,最后又种在他自己的地里,就不在育种者的保护
范围内。
年,签署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时,在赋予育种者
权利的范围内,对新品种培育者和新品种使用者(农民和消费者)两
者的利益之间进行了慎重的平衡。
(五)怎样比较专利法对新发明的保护与植物品种保护?
下页表中概要地说明了上述二者的比较情况。
(六)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采用植物品种保护体制?
任何一个国家当他们认识到植物品种保护体制赋予植物育种个
人或实体以独占权,会刺激育种者在相同条件下,提高育种的数量
和效率时,他们就会采用植物品种保护体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联盟的成员国包括由国营企业、私营个体或企业,或者是由两者混
合的体制从事植物育种的国家。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每个成员国都认为,以国际植物新
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为原则的激励体制,将在其自身条件下,加强植
物育种,使国家受益。虽然一些国家采用的植物品种保护方式不同,
但都是为了促进国内植物育种工作,并鼓励其他国家的育种者满足
他们的特殊要求,创造保障条件使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