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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运输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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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运输管理》.pptx

上传人:相惜 2022/9/14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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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放”的定义
※“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
※在实际使用中,电放提单三种不同的操作方法
※在实际使用中“电放”操作的风险
海运中的“电放”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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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电放”?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电放”是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电放”的定义
※“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
※在实际使用中,电放提单三种不同的操作方法
※在实际使用中“电放”操作的风险
海运中的“电放”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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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电放”?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电放”是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货,收货人只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换取小提单(提货单)即可结关提货。电放通知单是承运人或代理签发的载“sullrendered”或“Release”的提单副本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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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
“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出口商)首先向承运入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及保函后。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书。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还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再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以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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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使用中,“电放”提单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操作方法:
※第一种情况:不签发任何提单。
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托运人又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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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货。
另一方面,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人提单上的收货人填目的港收货人的名称,目的港的收货人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目的港,从货代公司代理手中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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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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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操作的风险
“电放”货物实际上是使用海运提单的一种特殊情形,属于一种无单放货。这种做法使得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上交付而自由转让的性质完全消失。尽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贸易商或承运人,但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对“电放”货物予以规范,因此,它对贸易商特别是出口商或承运人都存在着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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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正本提单作为提货和放货凭证,对出口商而言,其最大好处是,在出口商尚未收到货款时,出口商可以对其货物和货款予以控制。但若使用“电放”的交货方式实际上等于放弃提单上正常流转时,出口商对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有可能导致款、货两空的局面。因为在“电放”时,承运人在装货港已收回了全套正本提单,它只是依据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没有义务关注出口商是否收到货款。因此,选择使用“电放”的交货方式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贸易合同约定收货人提货之前必须付清全部货款;或买卖双方具有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出口商基于对进口商的信赖而允许进口商先提货后付款,无须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保证。相反,若出口商对收取货款存有疑虑,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控制货物和货款;或贸易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但银行又无法控制货权时,则不应或无法使用“电放”方式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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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贸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进口商为收货人时,使用“电放”交货方式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若使用“电放”交货,由于承运人只听从托运人的指示,在收货人提货前,托运人有可能改变了收货人,而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另外的收货人。再如,若合同规定收货人必须先付款后提货时,则存在付款后无法提货或货物不符合同规定等风险。另外,由于使用“电放”,收货人不能取得正本提单,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或灭失,收货人无法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同时还有可能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因为没有提单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可能丧失其向承运人的代位追偿权,因此,在“放电”交货中,若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过失而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害时,则保险公司常常拒绝赔偿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