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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告答辩状
辩论人:李XX,男,汉族,1969年9月6日诞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
辩论人就上诉人刘提出返复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全部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复原物的
原告答辩状
辩论人:李XX,男,汉族,1969年9月6日诞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
辩论人就上诉人刘提出返复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全部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复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局部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晰。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辩论人于199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
太原市房地产治理局于199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8号的《太原市房产全部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房屋全部权人为辩论人李XX,2022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治理局申报,在辩论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治理局为原告李XX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20220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确认了辩论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全部权人。
199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状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
而上诉人辩称199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辩论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6号旧房安排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辩论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安排给辩论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新居,并始终居住至今。
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治理局撤销辩论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见的任何证据。
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状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始终非法侵占入住至今。
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全部权登记在辩论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辩论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辩论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全部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辩论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辩论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
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详细案情详细分析。
假如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992)38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局部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