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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为有价证券之一种,票据制度与有价证券制度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按照票据法理论的认识,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
己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就是说,
票据为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票据为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
严格要式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在完善的票据法制下,票据具有支付作用、汇
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票据的此类作用或功能实际上受到具体的票据法
制度和规则的制约。可以说,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宗旨和功能仅在于保障票据上权
利的确定和助长票据流通。
重要问题
有价证券的特征与权利保护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的作用与功能
票据法的基本宗旨与功能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券之一种,现代票据制度与有价证券制度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
系。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
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
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
证书为必要。例如,债券、股票、基金受益人证券、提单、票据等均属之。
“有价证券”一词为德国学者所首创,其主旨在于将可流通的权利证书与普
通的合同性权利文件相区别。这一概念最初为年德国旧商法典所采用,后
在大陆法国家中流行。根据(瑞士债务法)第条的概括,有价证券是指一切
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了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
他人。《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作了大体相同的概括,该法第条明确规定:
有价证券上权利与有价证券不可分,该证券上权利是指有价证券的占有人在提交
有价证券时,对证券中记载的给付享有请求权;在有价证券转让时,即使占有人
不是权利的享有者,但是,向占有人无恶意地或重大过失地履行给付的债务人,
其责任消灭。英美法基于对流通证券的可“自由流转性”立场,通常以列举方式
概括证券的外延。例如,《美国年证券法)第二章第条和《美国年
证券交易法》第二章第条均确认:“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
票、公债、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以证券
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权信托证
书、证券存款单”按照《英国金融服务法》附件的列举,资本证券包括股
票、债券、政府证券、公共证券、有关股票或债券的认购权文据、代表证券的证
明书、集体投资的份额证书、选择权、期货等。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有价证券或者流通证券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并且不
同国家法律所确认的有价证券之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
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
有价性。有价证券仅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的证书,其权利内容具有
一定的财产价值,而不具有单纯的人身关系内容。因此,各国法均确认,某些仅
参见张群群,黄韬等译:《英国金融服务法》, 页,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
版社,
代表人身权利或者仅代表行政权利的证书不属于有价证券,例如,结婚证书、亲
权证书、我国过去禁止有价转让的布票、粮票等。
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大陆法系的民商法认为,有价证券不同于其他
民事财产权利证书,它的基本特征在于证券上权利与证券持有人的身份无关,而
仅与对有价证券的占有有关,即证券上权利与有价证券不可分。因此,凡持有有
价证券者或提示有价证券者即可依法推定其为证券上权利的享有人,这以无记名
证券体现得最为明显。在许多国家的债券发行实践中,债券上往往须依法载明本
券和息票持有者的推定权利;在各国的票据法实践中,法律所允许的无记名票据
往往较充分地贯彻了无因性原则。因此,需要证明持有人身份方可行使权利的权
利证书或者不依赖于权利证书亦可依证明程序行使权利的权利财产不属于有价证
券,例如某些国家法制实践中的银行存折。
具有可自由流转性。有价证券是仅依交易行为人双方意志即可合法自由
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权利的移转具有法律所允许的物权转让性质(即所谓权利
财产),因而其转让无须得到证券上义务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也不适用合同法上
的权利转让或主体变更规则。因此仅可依合同法规则转让权利的合同文件以及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也不属于有价证券,由其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转
让实际上受到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意志之限制。由此意义言之,我国证券法实践中
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书和不可转让的记账式国债证书,因法律限制或禁止其流
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