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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66号文.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2007〕66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
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
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抄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
生部,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
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
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
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
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
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
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
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
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
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
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
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
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 60 日通知需要接
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
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
师定期考核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