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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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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完善交通基础建设,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组织和实施
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负责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的功能主要为非住宅(工业用房、仓库等)。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每亩75000元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六、征地规、税费
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的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在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之前国家对现行征地规、税费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工业厂房、仓库。
、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按以下标准补偿:
(1)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6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棚屋:15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建筑物有合法产权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且征收决定发出之日处于合法正常经营生产状态或正在出租而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
(二)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