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税收的概念和职能作用
第一节税收的概念
税收,已是现代人们经常碰到的一种经济现象:农民种田要
交公粮;人们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要交税;个人所得超过规
定标准的也要交税;我们日常见到的所有商品的价格中,交通部
门的车船票中,文化体育活动的门票中,邮政、电讯、饮食、旅
游、建筑、装饰等各种服务业的收费中,几乎都包括了税收。购
买这些商品,享受这些服务,也就交付了税款,税收几乎无处不
在。在西方甚至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
的。因此,究竟什么是税收?政府为何向公民征税?公民为什么
要向政府纳税?自然成为大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这也是税收理
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政府按照法律
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
一种规范形式。
这个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意思:
一、税收是一种分配
大家知道,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
基础,是人类最根本的实践活动。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
交换、消费等环节,周而复始,循环不息。其中,生产创造社会
产品;消费耗费社会产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分配是对社会产
品价值量的分割,并决定归谁占有、各占多少;交换是将自己占
有的价值量去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解决使用价值的转移。而
我们凭直观就可以知道,政府征税、公民纳税,既不增加也不减
少社会产品的总量,因此,税收不属于生产和消费范畴;它也不
采取以物易物或钱物交易的方式,因而也不属于交换范畴。征
税,只是从社会产品价值量中分割出一部分集中到政府手中,改
变了社会成员与政府各自占有社会产品价值量的份额。显而易
见,税收属于分配范畴。
二、税收是以政府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
税收同劳动工资、地租、商业利润、资本利息一样,都是一
种分配方式,但它又不同于这些分配,其主要区别在于,税收是
以政府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所谓以政府为主体,
是说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多少是由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
而且通过征税使一部分社会财富单方面地转移到政府手中。大家
知道,任何分配的结果,都要发生财富所有权、占有权或支配权
的转移,涉及相关方面的物质利益,这就决定任何分配的实现总
要以一定的权力为依托。那么,政府运用税收这种方式进行分配
是凭什么权力呢?更直接地说,政府凭什么权力征税?马克思告
诉我们:“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
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政府征税
就是凭借这后一种权力。而占有和运用生产资料所获取的地租、
利润,提供劳务所得到的工资报酬,等等,则凭借的是财产权
力。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页。
税收是出现国家之后的产物。“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
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
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恩格斯说: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
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从此之后, 税收与国家紧密
联系在一起了:一方面,公共权力要靠征税取得赖以存在的物质
基础;另一方面,征税又必须以各种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为后盾。
马克思曾十分形象地比喻说:“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他还
多次写道: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而不是其他任何东
西“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 句话,
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
是同一个概念”。
政府征税直接凭借其政治权力,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顾
经济条件而任意征税。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在一无所有的地方,
皇帝也和任何其他暴力一样,丧失了自己的权力。从虚无之中,
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特别是不能产生利润”。而且从根本上说,
国家也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每个国家都必须按照本国的具体
经济条件确定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否则,滥用政治权力横征
暴敛,必将导致统治者的覆没和国家的更迭,“捐税问题始终是
推翻天赋的国王的第一个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七卷,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一卷,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三卷,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五卷,第页。
三、税收分配的对象为剩余产品价值
大家知道,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态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
是已消耗的生产资料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