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经济
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
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
解释及其效力等基础理论,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自人类社会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
出现,在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存在着相当多
的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的立法。据考证,最早的调整简单商
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的《汉穆拉比法典》,在这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
典中,写入了很多调整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体
现国家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管理的法律条文。与当时简单商品
生产经济关系相适应,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存于“诸
法合一”的法律大全之中,不存在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诉讼
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分。因此,当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同时,这些调整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在实现上,很大程度依赖于
刑法的力量,经济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无从体现。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政治上奉行“自由”、
“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经济上确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核心地位,推行自由竞争主义,强调市场主体追逐私利是推动
经济发展的动力,国家的职能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对经济生
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对经济生活应该无为而
治,经济生活只能依赖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此相适
应,这个历史阶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也发生了一些变
化,一是“诸法合体”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较
大的发展;二是经济性的法律调整机制从刑事性的调整机制中
分离出来,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三是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
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重心。就总体而言,以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为法律的主要
形式,公共利益的价值被个体利益的价值所掩盖,没有得到应
有的关注,即便是因需要而被提出来,也是仅依靠民商法内部
制度的调整而得到满足。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之后,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及满
足战争的需要,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动因,社会公
共利益的需要迫切地显现出来。资产阶级从反省市场缺陷入手来
论证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在立法操作上出现了以德国战
时法和美国反危机对策法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之法。尽管
作为对策具有明显临时性和应急性,但作为一种反思后得出的结
论却是普遍的,较为长久的,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于
市场而言,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尽管“经济法”这一概
念,早在世纪就已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
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对经济法的概
念加以研究,却是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
因此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独立法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
法,最早始自于世纪末、世纪初的德国。
二、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结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得出关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
一般规律。
首先,经济法是克服民法局限性的结果。基于对市场调整机
制怀有的充分信心,以及对资本主义社会最初阶段以“自由”、
“平等”为理念的全新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需要,民法成为自由
资本主义阶段的时代标志,但随着市场缺陷的暴露,民法的调整
功能也显现出了局限性。克服民法调整机制的局限性,从社会经
济总体利益出发去进行制度设计,以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对社会
关系进行调整。这便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基础。
其次,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和新的需求是促进经济法作为
法律部门实现个性分化的外在动力。经济法的出现,并不单纯
是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因为自从有了国家,也就有了国
家的经济职能。但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生产关系的性
质以及国家历史类型的不同,作为某一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国
家经济职能也各不相同。无论是在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的目的、
方针、政策方面,还是在管理的具体范围、措施手段方面,都
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就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这一职能的作用范围
来说,呈现出逐渐扩大和深入的趋势。开始,这种管理主要是
侧重于分配领域,后来从分配领域逐步发展到交换领域,最后
从分配领域、交换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形成了全面的社会经
济管理。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发展演变,作为实现这一职能的
重要手段和工具的经济立法,也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