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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畅进行的制度,也是保障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的制度。使当事人的诉权获得实质性的、充分、及时的保护,具体包括诉讼援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四章:期间、期日与送达
第十五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六章:诉讼费用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十四章期间、期日与送达
第一节期间与期日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会和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比如案件的开庭期日、审判期日等。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1、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规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2、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例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诉法》第75条,期间按下列方法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最为表示单位。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封皮上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四、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其丧失了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即使其进行了有关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期间的耽误,有的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当事人可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五、期间的剔除
除在途期间外,按《审限规定》第9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
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