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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四章婚姻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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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婚姻效力(夫妻关系)
1
婚姻的效力,即缔结夫妻关系。
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包括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2
夫妻关系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法:夫妻一体主义(妻子人格为丈夫吸收)
(二)近代法: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形式平等)
(三)现代法:夫妻的实质平等。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3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身份相联系的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
依《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义务、抚养义务、监护义务和忠实义务等内容。
第一节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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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夫妻离婚后可否由一方变更子女姓氏?
5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6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7
四、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对夫妻共同生育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法律限制。
生育权问题:
夫妻共同生育权: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可否
强制一方履行生育义务?(案例1)
死刑犯夫妇的生育权(案例2)
个人生育权:法律没有规定。
不婚者、男性有无生育权?
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关系: (案例3)
8
案例1
胡某与妻子张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胡某十分苦恼,在经医学检查被告知其有生育能力后,要求妻子张某也去做检查。张某在无奈之下,只好向丈夫承认,由于嫌孩子累赘、害怕生育后体型变丑、担心生孩子影响工作,自己婚后一直私自采取避孕措施,不愿生孩子。胡某大怒,向张某提出要么生孩子要么离婚,张某均不同意。2001年7月,胡某以张某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9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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