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时、工资和休假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法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通常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
讨论:备勤时间、待命时间、候传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
(二)性质劳动基准
二、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年工作日 250天
季工作日
月工作日
(二)特殊工作时间
1、缩短工作时间
(1)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夜班津贴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时间缩短1小时
(3)在哺乳期的女职工
2、不定时工作时间
(1)不定时工作时间,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薪酬制度)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4)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1)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一种工时形式。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4)对于第三级及其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界定: 。 ,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工作时间超过的,就属于加班加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且休息日不作加班处理.
4、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资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薪酬会计)
问题:计件工资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5、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