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竞赛管理规定
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决赛将于2017年8月7日至10日在中国民航大学体育馆拉开战幕。这是十九大召开前夕,我国竞技体育实施新举措后的一届全运会,为了办好此次盛会,加强柔道项目赛事制度化建设,切实做好总局“维护核心跟党走,备战奥运扬稳顺利举办,特制订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竞赛管理规定。
一、资格
(一)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运动员决赛资格确定办法
举摔柔中心采取积分选拔办法确定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决赛参赛资格。具体规则如下:
1、积分范围
2016年全国冠军赛、2017年全国锦标赛各级别前16名。
2、积分分值(见下表)
名次
2016年冠军赛
2017年锦标赛
第一名
300
500
第二名
180
300
第三名
120
200
第五名
60
100
第七名
48
80
第9-16名
36
60
备注
13届全运会积分按照100%累计
3、积分办法
(1)各级别总积分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获得第十三届全运会决赛参赛资格。
(2)如积分相同,最近一次积分赛积分高者排名在先;如仍相同,则排名并列,下一排名顺延。即如有2人并列第五,后一排名为第七。
(3)不同级别的积分不能累积。
(4)积分采用实名制,即积分属于运动员个人,不属于其代表单位。
4、各单位各级别最多能确认使用2个决赛资格,男女队分别最多确认使用12个决赛资格。
5、参赛资格采用实名制,即运动员如获得决赛资格,必须由其本人参赛。未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决赛。
6、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更换级别,不得兼报其它级别。
7、如一单位在某一级别有2人以上进入最终排名前16名,该单位须于资格确认截止日期前(赛前一个月)确认其中2人参加该级别决赛。未确认资格的运动员可列为该单位在该级别的替补人员。
8、各级别最终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如有被列为替补运动员,空缺名额按照该级别排名顺序由排名后一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递补。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须于资格确认截止日期前确认是否使用该资格。
9、在资格确认截止时,如因故放弃资格,空缺名额按该级别排名顺序由排名后一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递补。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须于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使用该资格。
10、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如因故放弃使用该资格,空缺名额仍按照上条原则继续递补,直至确认决赛各级别参赛名单。
11、在确认决赛各级别参赛名单截止日期后,运动员参赛资格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不予以调换。
12、运动员代表资格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执行。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存在问题,将取消其决赛资格。
13、自2016年开始,参加全国柔道竞赛的运动员如在参赛姓名和年龄上弄虚作假,经查实,将取消参加全运会决赛的资格。
14、积分赛各级别种子选手的确定依据年度柔道竞赛规程的要求确定。决赛各级别种子选手依据全运会决赛积分排名前4名确定列为1-4号种子选手。
(二)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教练员决赛资格确定办法
1、各参赛单位全运会正式报名的教练员,必须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培训班并考试合格后,方具备报名资格。
2、同一个教练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队伍的教练;一名教练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报名和参赛。
3、全运会正式报名的教练员只能临场指导报名单位的注册运动员。
(三)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决赛裁判员资格确定办法
1、根据柔道项目比赛特点和规律,各柔道省队教练员、领队及中心领导,不选派担任柔道项目比赛的裁判工作。
2、思想作风过硬,组织纪律性强,精通业务,身体健康;
3、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需执裁过预赛并经过裁判培训班的学习,考核成绩优异的进入裁判员候选名单;
4、以资格单位的推荐和培训班考核成绩作为选调裁判员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应严格审查派出裁判员的资格、业务能力和政治思想素质。
5、综合性运动会根据总局文件精神,仲裁、裁判长,编排组长不占资格单位裁判名额;
6、经各资格单位推荐后,根据裁判员选调公开、择优、回避、均衡的原则由柔道项目裁判员委员会确定裁判员人选报举摔柔中心及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批准,并发文经派出单位通知本人;
7、接到通知的单位和裁判员应严格遵守裁判员纪律和管理要求。未经中国柔道协会批准,裁判员不得私自到省市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各类活动,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取消资格、降级、停赛的处罚。
二、报名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有关第十三届全运会报名要求执行。
三、报到
(一)运动队和裁判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准时报到。
(二)运动队教练员、领队、科医人员和每名裁判员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