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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编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公司特征与法律责任
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
对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而言是完全具备的,实际上,公司是企业法人中最
典型的形态。为使其法人地位在法律上得以明确,本条第一款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世界各国立法对此规定都是相同的,《公司
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公司制度与国际惯例衔接。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及公司的法律责
任问题。规定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所谓出资额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应缴纳的出资额。在股东
实际出资额低于规定出资额时,必须补足出资额,按规定出资额来承担
对公司的责任,否则,便是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依法应给予相应处罚。
由于出资的方式不仅限于货币,还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
地使用权等,所以,在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
确认其出资的价值。如在公司设立后发现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必须予以补足,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
产。本款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此须特别注意,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不仅包括注册资本即
全体股东缴纳的出资额,而且包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所有资产。
①本书中未指明某国《公司法》时,《公司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概念,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
而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实际是“无限”的,其全部资产都必须用于还债。
所谓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其债务负责的提法是错误的。
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
不允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不允许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
发起方式设立,也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②股东人数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法律作有上下限规定,为人,并
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下限之规定,无
上限之规定,而且下限规定的股东人数也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
数,即发起设立时为人以上,而且过半数的发起人应在中国有住所。
③出资证明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亦称股单。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采用纸面形式或无纸化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除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法人股东发行的股票必须采
取记名方式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采取无记名方式。
④出资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受到一定限制。在股东之间可自由
转让出资,但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得到
过半数股东同意。经股东会同意的出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发起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
立后三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票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外,
其他股东的股票,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
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较小,以生产经营为主、以商业
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
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万元,特定行业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法律另行规定。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较大,一般公司为人民币万元,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万元,上市公司为人民币万元,
特定行业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法律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高出其面额溢价发行,公司设立时所筹
资金数额可超过注册资本数额,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按
实际价值计算,其注册资本与所筹资金相同。
设立登记原则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无须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实行准则主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