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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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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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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活动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活动。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四、实施机关
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
,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咨询申请书;
、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证书,
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七、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m/)提交下列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
提交一份。
、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