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件
威检综〔2010〕14文号
关于印发《威海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科室、中心:
为加强我局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统一和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威海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件:威海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一○年四三月二三十一日
附件:
威海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统一和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信用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信用管理规则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企业”包括出口企业(含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含口岸存储场地)、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等检验检疫监管对象。
第四条为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综合科、检务科、卫检科、动植检科、食检科、机电科、轻纺科、出口加工区办事处、机场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系统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调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
第五条综合科负责本局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七条我局采用国家质检总局开发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章企业基础信息管理
第七八条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登记号、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产品种类等。
第八九条企业基础信息分自动导入和人工录入两种录入方式。
进口企业、出口企业等由CIQ2000系统管理的企业由系统定期自动导入。
其他企业由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工录入。其中,产地证注册企业由检务科负责,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含口岸存储场地)、集装箱经营公司由卫检科和机场办事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检验鉴定机构企业由综合科负责。
第九十条手工录入基础信息企业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业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分值”(附件3表1),将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记分的活动。
失信行为的记分分值分为2分、4分、6分、12分、24分、36分等六类。
在同一信用信息条目项下,根据违法失信行为主观程度(连带、过失、恶意)分别设置1至3种分值。
第十二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采集。
局内各业务部门均可对列入信用管理的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
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业备案地不在本地的,由确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失信情况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反馈单》(附件2),由综合科备案后,反馈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
我局收到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反馈单》后,由综合科负责进行诚信采集。
对企业同一失信行为遵循一个部门、一条信用信息条目、一次性采集的原则。
第十三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客观、准确地采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采集包括录入和审核环节。
各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信息采集,采集人员应在发现并查实企业失信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到诚信管理系统。
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时,要详细填写以下信息:
业务关联号:即可以进行业务追溯的相关号码,见“业务关联号编号规则”(附件4)。
信息详情:主要包括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具体过程等情况。
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根据失信行为在系统内选择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
采集人员提出的适用信用信息条目和记分分值建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应在采集人员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同意的,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