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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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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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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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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诈骗的
(1)所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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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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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
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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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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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刊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
人才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
(四)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
1、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
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作废的。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