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资产业务
抵押协议有效性引发的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厂业主王某因资金不足,于年月日向市建设银行借款万
元, 年月日到期时无力偿还。双方又于年月日签订了
一份贷款抵押协议书,约定王某所欠万元贷款按逾期利率计算,
于年月日归还,如果到时仍不能归还,王某将其厂以万元价
值抵押,该协议经市公证处公证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此外,王某在
年月日向周某借款万元, 至今尚未归还, 在年月日结
算时共欠周某本息合计万元。因此,王某出具一张欠条, 承诺于年
月日归还本息,如到期未能清偿,王某愿将设备、厂房折价万元作
抵押。到期后, 王某仍无力还款, 周某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 双方于
年月日达成协议: 王某年月日前归还周某万元,
年月底还清其所欠本息; 如年月日前未能按期归还
万元,王某愿将其厂的全部财产折抵给周某。本案中,市建设银行因贷款到
期催付不还,遂于年月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
万贷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多次签订抵押协议,具有欺诈性质,其与原告市建
设银行间的抵押贷款协议后于其与周某间的抵押协议,应视为无效民事行
为。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将其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的行为是一种具有欺诈
性质的无效民事行为。但被告与市建设银行间的抵押贷款协议经过公证、登
记,应视为合法有效。
【分析提示】
正确认定抵押贷款协议的效力是办理本案的关键。
被告王某与周某签定的抵押协议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而不能生效。
本案中王某是以其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到
相应的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王某与周某
并未履行登记手续,所以,可认定为该抵押协议并未生效。
王某与市建设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贷款抵押协议,不仅
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履行了法定登记程序,故应认定该贷
款抵押协议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王某与周某的抵押协
议也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那么,该抵押协议也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
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
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清偿; 未
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是
截然不同的。该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
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
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思考题】
为什么一审与二审法院对两份抵押协议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担保法》对以抵押物进行清偿的顺序做了哪些规定?
权利与义务不明引发的委托贷款纠纷案
【案情介绍】
委托放款单位公司、受托单位交通银行某办事处、借款单位集团
公司、担保单位集团公司于年月经协商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
约定: 公司将万元闲置资金存入交通银行某办事处,作为其委托交
通银行对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基金,委托期限为年月至年
月,委托贷款利率为月息, 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 如果委托放款收
回,交通银行某办事处应将委托贷款基金归还公司; 如果公司不能按
期归还,交通银行某办事处有权在公司账户内扣收, 并加收逾期罚息,
罚息归交通银行某办事处; 如果公司失去偿还能力,由公司负责归还;
银行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公司承担,月息按季计息后由交通银行某办事处
付给公司;协议如需变动或延长须经各方同意。同年月日, 公司
将万元存入交通银行某办事处, 公司于同日向公司支付利息款
万元, 公司出具一份收据。交通银行某办事处于同年月日将该
万元划拨给公司。同日, 公司将其中的万元从其在交通银行某办事
处的存款账户上转到委托基金账户上。在此以前的同年月日, 公司
与交通银行某办事处亦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公司委托交通
银行某办事处将此万元贷给其他单位使用。年月和年
月,交通银行江阴办分别将万元和万元转入公司在交通银行某办
事处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年月, 该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 公
司未予偿还, 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年月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交通银行某办事处清偿委托贷款万元及利息
万元, 公司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 公司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