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节股票发行与承销
在承销业务中,主要涉及承销的主体资格、承销方式、承销程序、承销价格和承销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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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对证券业进行分业管理的要求,将现行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只有综合类的证券经营机构才拥有证券的承销资格,而经纪类证券经营机构只有从事证券的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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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承销商资格的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从业人员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尚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五年以上证券业务或八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近二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近三年具有股票承销业绩;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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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条件:
我国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除应当具备承销商的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商不少于三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六次;
近三年连续盈利;
有十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百分之二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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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发行的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商
私下募集
公开募集
确定承销
足额发行
尽力承销
余额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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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方式的比较:
承销方式
募集方式
风险承担者
发行公司是否能取得所需资金
承销商的功能
对特定人发行
私下募集
发行公司
不一定
咨询功能
确定承销
分开募集
承销商
可以
购置功能
余额承销
公开募集
承销商
可以
购置功能
尽力承销
公开募集
发行公司
不一定
分销功能
足额发行
公开募集
发行公司
不一定
分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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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的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形式:
包销:
由投资银行与发行公司通过签订承销协议,以一定的价格承诺购买发行公司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然后销售给投资大众。在包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一般是以略低的价格买进股票,再以较高的价格卖出,买卖价格的差为承销费用。
代销:
投资银行不承担售完股票的担保责任,只是作为发行公司的代理机构尽可能地推销股票,而不是像包销那样将承销的股票购买后再转手销售,所以这种方式又称尽力代销方式。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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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发行的承销程序:
企业发行股票初期分析:
股票发行申报:
股票承销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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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股票初期分析
1、发行人与牵头人的相互选择
①投资银行选择客户
②客户选择投资银行
2、意向书
融资的方式、发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发行费用
意向书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3、股票发行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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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可行性分析:
(1)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住址;
(2)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投资能力,如果发起人本身是从原有企业中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补充说明近三年来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与负债情况、销售收入与利润情况;
(3)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股本总额、股份溢价发行的预测、除股本金以外所需借款额,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4)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的投向、投入资金规模、项目建设周期与投资费用;
(5)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市场预测、企业生产发展方向等;
(6)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预测,包括现金流量、净现值分析、内部收益率、敏感性分析等项指标;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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