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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47—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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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47—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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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47—83).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量装置
第三章测量方法
第四章结果表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悬挂扩散体数量的确定
附录三重复性r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使各实验室所测得的同一种构造(或物体)的吸声系数尽可能地接近,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测量装置
第一节混响室

。房间的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
室内最大线度()不应大于(对于矩形房间,最大线度即为主对角线)。
。无论房间的形状如何,宜采用悬挂或固定墙面扩散体或旋转扩散体。悬挂扩散体的数量及规格可按附录二确定。用旋转扩散体或固定扩散体时,也应达到悬挂扩散体同样的效果。
,在未装入试件时,。
(即:任何一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与其相邻的两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的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15%)。
第二节声源设备
,应尽可能的无指向性。测量300赫以下的各频段时,应变换一次扬声器的位置。
两位置间的距离应大于3米。也可用等效、分离的两个声源或用两组独立的声源系统轮换发声。
。对全频段的各频带可采用宽带噪声和计算机控制的实时分析仪同时测量。空室时室内声源的平均声压级谱大体上应为粉红噪声或白噪声,相邻两个1/3倍频程的声压级差应小于6分贝。

切断声源前稳态信号的持续时间不应短于该频段的混响时间。
第三节接收设备
、放大器、滤波器及记录设备。传声器应尽可能地无指向性。
测量频带宽度应为1/3倍频程。
记录设备应适合于记录至少为300分贝/秒的衰变率。
第四节被测试件
。试件面积应为10~12平方米。若混响室的体积小于200立方米或大于250立方米时,试件面积可按的倍数改变。
,~。
。框架应紧密地贴在室内一界面上。框架与其他任一界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框架的厚度不应大于20毫米。
对试件背后有较大空腔的构造(如天棚)测量时,其侧面应采用反射面封闭,并应垂直试件表面。
(如人、座椅、空间吸声体等),宜按使用条件布置。人或座椅等应设置在地面上,但与其他任何界面及传声器的距离应大于1米;空间吸声体也应按同样的原则处理。
,测得的吸声量的改变量应为1~12平方米。
(单个的或组合的),宜按使用条件来处理。若测量人及座椅时,应采用反射性材料封闭,其高度应为1米。
第三章测量方法
第一节混响时间的测量
:
注:根据需要,也可采用1燉3倍频程带宽的接收滤波器但只对以下1/1倍频程序列进行测量:
,每个测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所测频段最低中心频率的波长(λ)的1/2。每个传声器测点都应远离声源、被测试件和边界面(包括扩散板),这些距离的最小值应分别为:2米、1米、1米。
,应在稳态声级以下5~25分贝范围内成直线性。混响时间应为该线段之平均斜率。所取线段的底端应比背景噪声至少高15分贝,并应注意不要过分延伸20分贝的直线性范围至非直线性部分。
,应满足以下条件:每一段不应小于10分贝;将每段延长后各自量得的斜率的差不应大于10%。
不符合要求的衰变曲线应从计算中排除。
。空室的混响时间()和放入材料后的混响时间()都应计算到小数点两位。
每一个1/,。
若被测试件在低频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