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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
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
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
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
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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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
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
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
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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