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
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语定义 2
第三章部门职责 3
第四章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5
第五章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11
第六章评估管理 14
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15
第八章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16
第九章应急管理 18
第十章执法管理 19
第十一章资料管理 19
第十二章技术要求 19
第十三章其它 22
附表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查作业审批表 23
附表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 24
附表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 25
附表4 我司管理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 26
附表5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 27
附表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 28
附表7 我司管理的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 29
附表8 (用于申请人为外单位)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0
附表9 (用于我司管理工程)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1
附表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通用审批表 32
附件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33
附件2 工程审查分级示意图 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和地铁设施顺利建设,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地铁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我司”)所辖地铁的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下列施工的,应当制订对地铁的专项安全防护方案,其设计、施工和监测方案应当征得我司同意,施工期间应当服从我司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简称“运管办”)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内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爆破、挖掘、地基加固、钻探、打桩、顶进、打井、抽水施工;
(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活动;
(四)在过江(河)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五)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越地铁设施;
(六)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
(七)对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施工;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用语定义
第六条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运营安全保护区:指地铁运营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建设规划控制区:指进入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成并向运营进行三权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范围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范围内。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工程处。
第七条地铁设施
城市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隧道、地面轨道、高架桥梁、车辆段建(构)筑物、变电站建(构)筑物等。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设计管理的内部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内部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运营的内部部门。
第九条申请人
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第十条评估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经我司考评合格、受申请人出资委托对受影响的地铁设施和运营安全进行评估的单位。
第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与申请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均无隶属关系、经我司考评合格
、受申请人出资委托承担受影响的地铁设施的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二条控制指标
绝对控制指标:运营地铁结构和设施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可承受的变形(或抗力)允许绝对值。
设计控制指标:在绝对控制指标基础上考虑安全冗余的、用做工程设计控制值的指标。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总工办
(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