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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井下作业技术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作业工程质量,预防井下作业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作业质量,进一步实现油田开发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井下作业事故(质量)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技术质量是指在井下作业(修井)过程中的资料录取是否规范、现场操作是否违反规定操作、工序是否合格、有无返工、有无质量事故等。
第三条对于出现的井下作业工程技术质量问题的,还应遵从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工程技术质量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井下作业质量事故管理
第四条井下作业质量事故范围:
1、在井下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或违章操作造成井下抽油杆柱、管柱、井下工具、钢丝等卡、断、脱、落物等而形成的质量事故。
2、采购、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3、在井下作业施工中,不按设计严格执行,偷工减料,违章操作导致作业质量不合格,对大队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故。
4、方案设计审批不到位或未查出工程设计中的错误造成的井下作业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划分:按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造成井况复杂,现有的工艺技术无法解除,导致作业井面临报废的;
(3)直接导致作业井报废的。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需采取大修等复杂措施才可以恢复油水井生产的事故,属重大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经及时处理或采取补救措施即恢复油水井正常生产的事故,属较大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经简单处理即可恢复油水井正常生产的事故,属一般质量事故。
第三章井下作业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
第六条井下作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执行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变措施
,如事故重大应立即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1、一般井下作业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大队生产技术组上报,并由生产技术组向主管技术质量大队长汇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2、较大、重大井下作业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大队主管技术质量大队长上报,在由专人向井下作业科、井下作业监督站、技术监督中心汇报备案,作出下部处理决定。
3、特大井下作业质量事故逐级上报至厂井下作业科、井下作业监督站。井下作业科、井下作业监督站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厂领导报告。
第七条井下作业质量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井井号、井别、投产时间、生产层位、所属油田或区块、所属单位(具体到作业区)、正常产量等生产基本简况;
2、事故井发生时间、施工单位、上修原因及作业名称、事故前施工工序、事故预计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造成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等级划分;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6、事故报告单位、编写人、审核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事故发生的车组需在尽短的时间内按照第六条的要求迅速电话上报。4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发生详细经过,事故解除后3天内完成事故报告并上报书面材料。
第四章井下作业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井下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现场主管人员立即上报大队生产技术组,由技术组抽调专人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提交事故报告于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条井下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后,由主管技术质量大队长会同井下作业科、井下作业监督站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备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主要任务:
1、查明直接经济损失;
2、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完成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井下作业质量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提交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划分责任人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车组或个人,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车组或个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
3、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车组或个人,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50%;
4、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