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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王小梅
学生人身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我国每天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学生达40人。学生伤害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更是数不胜数。其直接后果就是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它共计6章40条,是我国有关学生伤害的第一部部门规章,并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学校和老师要不要负责?
二、为什么要负责?
三、负什么责?
四、怎么负责?
【例1】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问:小涛是损失应如何承担?
1、小涛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小杰承担?为什么?
2、是否应当由小杰的父母承担?为什么?
3、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学校与学生是什么关系?
4、陈老师是否应当赔偿小涛的损失?
①有加害行为;
②损害结果;
③;
④加害人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
1、小涛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小杰承担?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注意:刑事责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的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是否应当由小杰的父母承担赔偿?为什么?
打官司时:原被告
——监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要由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
监护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某闺女9岁,长得清秀可人,但她见不得别人比她漂亮。某日,有一“白雪”小姑娘从她家门口经过,该闺女就伸出了他的“九阴白骨爪”将其击伤。白雪变成了“红雪”。该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