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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民间借贷现状及诉讼风险防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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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民间借贷现状及诉讼风险防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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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民间借贷现状及诉讼风险防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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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地处浙中,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盈,一方面,东阳充盈的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以及个人又很难从正规的银行融得足够的资金,不断创新高的CPI促使东阳人不甘心把钱存入银行,而是转向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民间互助式借贷、营利性借贷、贷款中介等方式参与民间借贷市场获取高利。然而,随着近几年的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调控政策收紧,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暴发,自2012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长态势格外迅猛,不仅案件数量增多,标的额也一再飙升。本人针对东阳市民间借贷的现状,提出诉讼风险防范措施,以期规范东阳市民间借贷乱象,控制民间借贷的诉讼风险,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东阳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
1、案件数量激增,标的额飙升。2012年,东阳法院民间借贷结案为2439件,%。2013年结案达3926件,同比上升60%。涉案金额也大幅度攀升,,同比上升了16%,,同比上升了到40%。2013年,东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了66起诉讼标的额超1000万元的案件,其中民间贷贷纠纷29件,2013年整年,民间借贷纠纷案最大标的额的案件达376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据了民商案件的37%。
2、系列案件增多,经营性借贷日趋增多。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互助式的民间融资,所以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为“一对一”的模式,现如今,东阳的民间借贷呈现出来大量对外举债或专业放贷的模式,反映到诉讼上来,经常会出现“一人欠多人债”或“一人放多人债”的局面。据统计,2013年1-5月份期间,案件数在3件以上的同一原告有68人、同一被告有93人,其中涉案最多的原、被告分别为19件、28件民间借贷案。东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借贷明显增多,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呈现出一种全民参与的趋势,为谋取高利,许多人将闲置资金投入到放贷市场,更有甚者将房产抵押获取贷款用来放贷盈利,民间借贷的社会风险巨大。
3、涉诉建筑企业居多。东阳为建筑之乡,东阳的建筑公司遍及全国,建筑公司资金来源,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很多是来自于民间资本,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调控,建筑公司的资金短缺是众所周知的事情。2013年,法院受理的涉企案件共265件,涉案企业为房产、建筑类的为101件,占38%。
4、借贷呈职业化且高息借贷隐蔽性高。在东阳,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随处可见,“职业放贷”群体从银行低息贷款或吸收他人存款,再以高息转贷给公司、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他们手中的借条日益格式化,借条中对利息、违约金、管辖法院、担保人及担保范围进行了详细具体的约定。为实现高息放贷,职业放贷人采取的是预扣、另行支付利息或者重新结算后再出具借条、收条来规避已收取的高息。
5、虚假诉讼增多,涉刑案件增多。2013年,东阳市人民法院发现的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多起,上半年建议公安立案侦查的2起,直接移送公安的1起,多起不诚信案件因未涉刑犯罪,经承办人教育后自动撤诉。东阳因民间借贷而涉刑的案件有闻名全国的吴英案、马中苏案、凌晨运动品公司林永嘉案、捷顺彩印王文育案。
二、民间借贷诉讼风险防范分析
(一)法院在民间借贷诉讼风险防范中的司法对策。
1、加强审查,统一标准。加强立案审查,对于经常性涉诉的原、被告应进行仔细审查,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审理阶段,重点对当事人关系、出借款项来源、借款目的、款项交付情况、利息约定及支付情况等事情进行审查,最大可能地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特别是对于超出银行四倍等量利率借贷的,超出部分一律不予保护,树立合理的借款等量利率导向。同时,统一裁判尺度,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妥善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民刑交叉案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性质犯罪,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慎用诉讼保全制度。在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审慎诉讼保全措施,不扣押机器、运输车辆等生产设备、不直接查封厂房,只查封企业权属、限制其转移、抵押,使这些企业保持正常运行,更有利于解决借贷纠纷。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涉诉者风险应对能力。通过上课培训、发放警示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示范,不仅要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还要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遏制其功利性的投资倾向。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积极进行破产重整,尽快实现重生,确保企业平衡良性发展。开展法律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典型案例、法律法规等形式,以巡回审判、公众开放日等为载体,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安全放贷意识,规范民间借贷秩序,实现投资借款法制教育全覆盖。
(二)借贷当事人诉讼风险防范。
1、借款当事人身份及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风险。民间案件起诉之时,要查明原被告的身份,有些借条当中,出具的借款人与出借人都只是草草的签了一个名字,无其它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这样不利于原、被告身份的确定,更别提查明借贷关系与事实,不利于立案以及审理,所以,借条当中要明确双方身份,写上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为了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以避免造成错判或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会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这有助于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是否有虚假诉讼、问题诉讼等情况。
2、借贷款目的方面的诉讼风险。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法官对于这一项的查明,不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会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该债权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应当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或相关部门处理。所以,借贷要合法,在中国,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3、借贷关系真实性方面的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注意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帐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对于一些仅有借据的大额借贷案件,会注意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如出借人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则借贷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同时,巨额资金的往来通常要通过银行流转,当事人辩称以现金交付,还应注意查证交付的情况,如有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之处,法官会凭良知和理性形成内心确认以排除借据的证明力;此外对于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情况,借贷款项应当在会计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如在会计账簿上未有记载、银行资金出入上未有体现,则很难形成证据链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所以,在借贷真实性的方面,除有借款亲自签名画押的借条之外,还应该有相应的给付凭证,大额的民间借贷,一般都会有银行资金往来的凭证,如果是小额的民间借贷,也一定要保管好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的收条等证明文件。
4、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诉讼风险。法官为了预防虚假诉讼、问题诉讼,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据形成的过程,以印证是否有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存在,也会严格核算计息方式,因为现实的司法框架之内,可以支持的最高利率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实际当中会有很多方面来规避这个四倍的上限,如预扣利息、如重新结算等等。关于出借人资金来源方面的审查,也是为了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法院从审理的层面上尽量发现、严厉打击“问题借贷”和“虚假诉讼”。所以,借据的形成过程,要清晰合理,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不应超过四倍,出借人要有资金能力,而且来源合法,这样形成的借贷关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5、借条中担保问题方面的诉讼风险。近年来,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与担保人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在诉讼中,担保存在的问题如下: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担保效力的问题。并不是所以的担保都有有效的担保,也并不是所以的人都是可以提供担保的,例如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3、担保范围的问题。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担保方式的问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担保身份不明,有的借贷双方只让保证人签了个字,未注明是保证人的身份。而有些人是见证人,却在保证人栏边签字。7、担保手续的问题。在一些设有抵押担保的借贷案件中,约定以车辆或房屋作抵押,但却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十分普遍,以致在出现纠纷时,抵押权及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有的担保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却频频给人提供担保,收取一定费用的担保费用以获利,到了诉讼阶段则一走了之,使担保形同虚设。所以,在诉讼中,如果涉及到担保问题,那么要明确是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是什么,约定好保证期间,明确担保的人身份,注意担保人的资金能力等问题,在诉讼中,关于担保人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注意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过期,这直接影响到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6、民间借贷案件送达方面的诉讼风险。在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有效的送达就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送达不仅可以让法院的诉讼程序正常速度走完,有时候可能还会直接影响到一个民间借贷资金的回笼,如果不能正常送达,不仅要费时、费钱公告,整个诉讼程序也会被拉的很久,变成累诉。为了以后方便送达考虑,出借人借款时就要对借款人的身份、家庭住址、工作住址、家庭成员关系摸的一清二楚,到时候可以协助法院送达。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出现法院不能送达的情况时,发动自己的亲缘、地缘、血缘关系,直接、间接的说服被告配合送达,协助法院送达,在送达的问题上,法院并不是万能的,一个案件顺利审理下来,少不了当事人的配合与协助。
7、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调解的重要性。在东阳2013年的民间借贷的案件当中,审结的案件有3926件,判决结案的有2025件,调解结案的有772件。相对于判决,调解结案的案件的资金到位率要高的多,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要充分考虑到当时借款的信任基础,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幅得理不饶人的态度,这样的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加不利人借款人资金的回笼。
8、关于管辖法院方面的诉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如果借款人是外地人,如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之下,东阳市法院是没有所涉案件的管辖权的,所以,在要求借款人出据借条的时候,为了诉讼方便,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明确“如涉诉,管辖法院为东阳市人民法院”。
9、关于律师费约定。万一发生诉讼,很多出借人会请律师,由其代理进行诉讼,律师收费近年来也是水涨船高,对于诉讼中的原被告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律师费用的由各自承担,但是如果有借条中明确律师费承担的问题,那么,守约方起诉违约方时,守约方所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并且法院也会支持这个诉讼请求。3494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