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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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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英涛【摘要】文章探讨了现有条件下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征收的可行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
一、家庭如何定义的问题
刘尚希称,对我国来说,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当前流动人口达到两亿多人,相当于一个大型国家的人口在每天不断地流动变化。这也由此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按家庭来课征个税将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以家庭结构而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各种形态的家庭结构,上文中所述的问题并不是我国独有的,是各国圴有的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申报人可以根据选择对自己有利且方便的申报形式,但总体税赋水平并不受申报方式影响而出现大的偏差。在我国,虽然上述各种家庭结构均有存在,但仍是以一夫一妻一子的家庭形态为主要形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人群的家庭结构也与此相符,掌握了主要形态,即可对主要形态进行规定,而辅以次要形态的规定,即可解决家庭结构定义的问题,并不能以复杂性为理由否定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的总趋势。
二、家庭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刘尚希称,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就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其是否符合税收宽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家庭信息属于隐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状况,对于税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行为,只能通过内部稽查来发现,很难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监督。
笔者以为,征税部门没有必要获取每个家庭的详细信息,主要信息由申报家庭主动提供,税务机会只做形式上的复核和抽查,而不必一一详查。信息的真实性问题由对违反真实性原则进行严厉处罚来反向保证,也即,如果申报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来进行逃税,那么将对申报人按相应的逃税额度进行严厉处罚甚至牢狱之灾。税务机会只需要按一定比例抽查,重点人群重点审核,发现问题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让申报人不敢提供虚假信息,就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三、家庭信息的重点
专家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另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
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庞杂,但重点内容却很集中,由此,掌握了重点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即可合理计算出应纳税额。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对收入做出明文规定,规定了起征点,对可抵减的各项家庭支出未做规定。
在收入信息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调整国民收入的特性,纳税的重点人群应是高收入群体,而工薪收入仅占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的很小比例,大部分收入都以其它形态存在,而这恰恰是目前税制的弱点和肓点所在。所以,家庭信息的重点,在收入方面,是高收入群体的薪金外收入。针对大额收入不可避免通过银行支付的特点,只要获取了高收入群体的银行信息,就可以获取他们的主要收入情况,而这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在支出信息方面,以美国为例,美国税务局规定的列举扣除额主要包括六大类支出:医疗支出、已付税额扣除、利息费用、慈善捐款、灾害损失和与工作有关的支出及杂项。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最主要的可抵扣支出为子女抚养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家庭医疗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上支出也构成了我国中低收入家庭支出的主要方面,最能体现个税削强补弱的公平性,而且是可以合理确定,方便核查的。其中,子女抚养支出可以按未成年子女个数和地区生活水平,核对合理的可扣除额;子女教育支出、家庭医疗支出都能提供相对完整且合法的票据;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按老人数量及地区生活水平核对,对于共同赡养的,按居住时间分配该指标,也能计算出相对合理的扣除额,如有养老保险或社会养老凭据的,可按凭据额扣除。可以按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规定可扣除额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扫除按家庭申报的障碍。
四、家庭申报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体由工资薪金所得税构成,主要由工作单位代扣代缴,即纳税人个人课税模式。这种模式便于税收征管机关管理,成本最小,并确保税源。如果实现按家庭申报,则应采取家庭课税与个人课税相结合的模式。在个人课税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课税,以家庭为课征单位。结合我国现实的征管水平,个人课税也是必须的,在个人课税基础上到年底汇总夫妻双方各类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再减去代扣代缴的税额。也就是以可以综合反映收入水平的年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年内预交,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个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有诸多难点,但这是大势所趋,税收征管机关应税极探索可行方案,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尽早起步试行。以个人年收入12万以上申报为例,个人申报是家庭申报模式的前期准备,首先是形式申报,公民了解熟悉掌握申报模式后,就由形式申报过渡到实质性申报,但该工作自2006年实行以来,历经5年,仍停留在形式申报阶段,迟迟不能跨入实质申报阶段。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收入群体隐瞒收入,税务机关消极处罚。自实施以来,所闻案例仅仅是对未申报人做了几十元的象征性处罚而已,申报制实施之初,高收入群体处于观望状态,待此案例一出,可谓高枕无忧,放心大胆地隐瞒收入。税务机关若不能下决心针对高收入群实施强有力的实质性手段,仅仅满足于征收工薪阶层的稳定税源,那么个人所得税就起不到调节国民收入的作用,所谓改革就可能成为空谈。
作者简介:成英涛,男,河北人,会计师,现就职于浙江大学财务处,研究方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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