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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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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镇民办学校管理条例
第一条镇宣传科教办对民办学校(园)实行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镇外来人口,教育需求,做好民办学校(园)的布局和申报审核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园)适当的生源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镇宣传科教办与民办学校(园)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民办学校(园)的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园)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园)的法人、举办者、校长每学期召开三次以上会议,镇宣传科教办每年要公开、公正地做好民办学校(园)的督导评估,公布评估结果,表彰先进,对违法办学和教育教学质量差的学校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向市教育局停止其招生和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拿到办学“三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后,在开学后一年内,教学设备要达到市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建设规范的第三类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招收新生,教办每年都要组织各校参加市教育局的仪器订购会,逐年增加教学仪器、设备,开办三年后要达到二类标准。通过每年的督导评估,完善民办中小学的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建设。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每班的学生人数目前不超过50人,民办幼儿园每班人数不能超过40人。由镇宣传科教办根据市教育局审批的办学规模和现有校舍设施,核准每年学校、幼儿园的招生班数、人数。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要依法制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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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重视教育观念、知识更新,树立现代教育观,要有创新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现代教育理论水平,要建立相对稳定、老中青相结合、学校结构合理、人品修养好、工作能力强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要造册上送镇教办备案。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的领导机构要支持依法治校,制订操作性、实效性强的管理制度,实行教学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手段和方法要科学,措施要得当。坚持以德治校,以人为本,民主管理,完善健全监督机制,学校领导班子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以教学为主,带头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健全教育科研组织和活动制度。
第十一条校长负责聘任教职工,聘任教职工要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聘任标准,教职工实行试用的聘任制度,聘任的专任教师和职工分别造册上送镇文教办和市教育局,在聘任教职工时,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要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报镇文教办备案。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假期解聘教师,必须支付整个假期工资。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办教育机构要制定教师学****进修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政治教育、师德教育和业务学****按市教育局要求参加业务进修学****参加职称和技能的考核,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要符合并按督导评估方案的项目建设好档案资料库。
第十三条教师待遇必须按收费申请报告中工资标准发放,核准教师工资占学费收费标准的35%,校长制定分配和奖励教师职工的方案。教师职工的工资要逐年提高。要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医疗和社会保险。教师职工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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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为专任教师建立人事档案,专任教师的档案由镇、市教育局人事部门管理,专任教师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要为专任教师办理职称评定申报工作,专任教师不准随意解聘。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提出,根据以收代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收费申请报告。经镇宣传科教办审核,报市物价局审批,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统一使用镇财政分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要按月或学期、学年收费,不得预收费用,不得乱收费。代收的书本资料每学期结束要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多收的书本资料费如数退还给家长。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园)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向镇宣传科教办提交经费预算报告,每学期结束向镇教办提交经费结算报告,每会计年度终了要制作财务报告,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会同教办有关人员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镇文教办和教育局。年终经费决算的剩余经费投资举办者不准当为己有,不能用于分红和挪作它用,只能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但参与学校直接管理的举办者和董事可以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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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投资者通过收取校舍、设备租金的方式逐年回收投资和投资利润,必须符合有关法规。
第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解散,要依法程序申请主管部门监督清产,按法规处理校产。教育部门做好在校生的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占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条本条例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有矛盾的,以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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