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
华大委〔2014〕25号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
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疏通党员队伍出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和福建省委、泉州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义务为标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在民主评议中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义务,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也不制定空泛过高要求;既要对照评议标准、严格要求,又严禁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处置不合格党员原则上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和稳妥做好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和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方法步骤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14年11月13日开始,至2015年1月10日结束,分动员准备、评议定格处置和教育转化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和学校文件精神,广泛动员党员参加本次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测评。
。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专题讨论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央有关文件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着重抓好党性意识、宗旨观念和党风党纪教育。
。各基层党委应通过调阅支部记录、党费收缴登记表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资格的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段:评议定格处置阶段(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25日)
准确定格是做好组织处置党员工作的关键。各支部要根据评议标准,经党员自评、互评和群众民主测评等环节,结合党员现实表现,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初步认定党员格次。经调查核实、基层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后,确定评定格次和组织处置方式。
预备党员原则上不对其进行评议定格。
(一)党员评议标准和组织处置方式
(1)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本单位和岗位要求,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政治素质优秀、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成绩突出,在遵纪守法、弘扬新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带头作用发挥明显,群众评价较高。
(2)基本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党员之间,基本能够履行党员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较安心本职工作,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3)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民主评议中较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党员平时表现,对照下列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①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②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③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④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⑤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⑥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乐,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党组织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